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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上午,被告人家属收到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拆建房屋的房主于丽萍及其丈夫宋传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房屋设计人员刘金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施工队队长赵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9月8日法制网)
拆建房屋至楼体倒塌,这样的楼也太不结实了吧!如此不结实的楼只能证明一点:倒塌的楼就是“豆腐渣”工程。“豆腐渣”工程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答案你我都应清楚。
拆建房屋的房主于丽萍及其丈夫宋传春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这样的判决真的有些太冤,如果身旁是一座质量好的大楼,而非“豆腐渣”工程,那么宋传春夫妇就什么事都没有了。但他们“点背”,“豆腐渣”工程所出现的责任事故却被人加之于身,莫名其妙地被判了刑,一个字:冤!
在此,我不禁要试问:拆建房屋重大责任事故凭啥由房主来承担?更何况最终还被判了刑呢?
为什么相关部门不仔细查查,那所倒塌的大楼究竟是否是“豆腐渣”工程呢?一座大楼轻而易举地就倒了,实值得人们质疑啊!
在我们政府的相关的大型工程上,只要是出现了大型的责任事故,最终结果都是建筑商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官员们的责任相对要小的,比如前些日子的黑龙江大桥倒塌事故,错在司机,他们超载,错在施工方,他们偷工减料,而唯一没有错的就是当地的官员们。既然官员没有错,那么宋传春夫妇怎么就有错了呢?
“豆腐渣”楼房倒塌了不应由房主来承担责任,而同样也应由建筑商们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楼房不是“豆腐渣”工程,那么我们的法院再来判宋传春夫妇也不晚啊!
希望相关部门秉公执法,公平正义处理此事,严查所倒楼房是否是“豆腐渣”工程,而不应轻意就将罪名扣在了宋传春夫妇的头上,更不应轻意对其判刑,让无辜者背负所不应有的罪名。大楼倒塌,判房主罪名,请慎重!(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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