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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某和室友王某有矛盾,就在网上找了一名无赖,让他去强奸王某。哪知事发夜里,王某离寝。无赖错把张某认成了王某,并强奸了她。
在法律上,不仅无赖构成强奸罪,而且张某也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何?这种歪打正着的“强奸自己”也算是犯罪吗?当然如此,理由如下。
1.无赖强奸的对象错了,但依旧构成强奸罪既遂
首先,该无赖属于此次强奸事件中的被教唆者,张某属于教唆者。无赖是那名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犯。他把张某当成王某实施犯罪,其本质乃是《刑法》理论中针对故意犯罪的“对象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究其一点,强奸罪的犯罪故意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受害女性,采用强制手段与其发生关系,仅此而已。
所以,无赖的行为依旧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2.张某虽然歪打正着地成了案件的“受害者”,但她同样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预备或未遂)
在该案当时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张某的教唆,无赖就不会犯罪。因此,张某属于无赖犯罪的教唆犯,与无赖共同构成强奸王某的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张某被“误奸”,使得原来的犯罪者变成了现实的受害人,张某原本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她作为犯罪分子,对犯罪同样产生了认识错误,这种错误称作“打击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刑法》有两种理论供认定罪行:
其一是具体符合说:此观点认为张某强奸王某是故意,但因预料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此时视无赖进入宿舍对王某的危害程度,部分观点认为无赖的行为没有对王某产生现实危险,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另外就是认为无赖的行为已对王某产生现实危险,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其二是法定符合说:此观点认为,张某要教唆无赖强奸的王某是《刑法》上的妇女,而无赖最后强奸的也确实是《刑法》上的妇女(只不过是张某)。此时张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综合以上两种学说观点,笔者认为对张某所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至于说张某无罪的观点恕笔者不敢苟同,《刑法》上从来没有说已经受到其余惩罚就可以代替刑事处罚的说法。
最后,《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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