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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各方面的质疑和追问。可以说,为了城市的发展,城管确实付出了很多心血。对于城市发展的整治确实需要费很大的周折。
可看到今天这条新闻,确实给人一种“惊奇”和无法理解。随着城管承接的职能职责的增多,城管执法无法不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加上很多事件常常联系起城管这个群体,所以每一件关于城管的事情都会无限受到关注。
然而,湖南邵阳聘“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这些监督员不穿制服对违章停车罚款。罚款将上缴区财政,其中80%返还给监督员。不能不说也是一个“亮点”中的亮点。
首先,“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可否真有“执法”的权利。法律原本是一个神圣的规范行为,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如果下放到“市容监督员”也能代替“执法”,是不是一种权力的滥用?
其次,监督员可以吃回扣,80%罚款返还给监督员,又是不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这种授权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不是相关人员已经严重违背了法律许可的范围,虽然在生活中为了“避重就轻”。可这种做法影响可不是一笑而过的行为?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如果按照湖南邵阳聘“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都可以顺其自然的得到大家的认可?那么法律的意义就会在生活中逐渐受到蔑视?
比如,相关强制力机关或者个人,就会在自己的法律范围内“授权”,那么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性质,还会出现很多权力滥用的行为?
如果这些最基本的法律规范都不懂,可以想象生活中的执法会出现多少偏差和知法犯法的问题?
学法、懂法、用法,不是一个书面词汇,而是能保证法令无限的神圣得到在生活中运用。这也是保证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能够公平、公正、合理规范个人的行为。
如果仅仅只是为了规范市容就可以用“法”任意“转包”,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意义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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