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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8日上午,曾轰动一时的联部街塌楼事件作出一审判决,拆建房屋的房主于丽萍及其丈夫宋传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房屋设计人员刘金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施工队队长赵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名被告人之所以被定罪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因是由于该工程从申批到设计施工均没有合法手续。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被挖塌的联部街58号楼为6层楼,而它的施工单位却是一个只能建造3层楼资质的小施工队,不仅如此,该楼体本身又没有圈梁,应属“豆腐渣”工程无疑。既然新建筑无手续构成犯罪因素,那么老楼体本身就是违规下的建筑,楼体倒塌施工方又岂能无责?虽然责任判定有待商榷,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明了,但58号楼施工单位承担部分赔偿应是毫无疑问的。
在此事故中,监管缺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论58号楼的建成,还是宋传春夫妇的破土动工,都不是一时半日之功,但直至事故发生前,为何始终不见监管部门的身影,可以说监管部门的放纵也是造成工程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拥有建三层楼的资质的小施工队居然建成了六层的豆腐渣,而在这“豆腐渣”楼旁没有施工证的施工队也能正常开工,直到将豆腐渣挖塌。
如果是一个资质齐全、手续完备的施工队在施工,难道这豆腐渣就能确保屹立不塌?宋传春夫妇虽然违法,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同时他们也是不幸的,倒霉地遭遇了“碰瓷”的豆腐渣。58号楼虽然已倒,但不知还有多少豆腐渣在等待着被“碰瓷”,万幸的是本次事故中无人员伤亡,希望类似事故不要再出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己的责任自己承担,法律需要的是公正不是偏袒,事件的处理同样不应止于赔偿,不要让修建豆腐渣工程的“碰瓷者”逍遥法外,只有这样才能抚平受害者的心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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