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安县邓聚群先生致电本报热线(18837996211)反映,59年前,父母缴纳4万元股金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如今,拿着股金证到新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兑换时,对方称年代久远无法查阅真伪,故只能协商收回股金证。对此,洛阳市农信办回应:应按照币率兑换现在币值后,按“保息分红”结算。
59年前4万元股金遭遇兑换难
昨日10时许,记者见到了邓聚群(如左图)的两张股金证(如右图),虽然因为时间原因股金证已泛黄,但并未有丝毫破损。封面上的“新安县乡村信用合作社”公章清晰可见,签发时间为1953年10月12日,并标有277、278编号。翻开内页,“缴纳数量”一栏标注金额20000元,右侧写有股东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据其介绍,他是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人,1953年,父亲邓书良、母亲裴政庆分别缴纳2万元入股该乡信用社,成为一名社员。1991年,父亲去世前将他视为宝贝的两张股金证交给邓聚群,并称“很值钱”。邓聚群说:“父母把这东西看得很重,肯定不是一般东西,但是去年兑换时信用社竟然称不值啥钱,可以协商收回”。
“当年办理股金证的会计王法亮能证明我的股金证是真的,其间多次到信用社兑换,信用社称档案查不到,兑换不了。”邓聚群说,“当时承诺有分红,但59年来从未接到开股东大会、领分红的通知,俺这4万元的股金证放了59年,到底应该兑换多少钱?”
信用社称账目已销毁无法兑换
对此,新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人蔡战伟接受采访时称,邓师傅虽然拥有这两张股金证,但并不是持证本人,信用社会计部门规定,所有票据信用社只保留15年,15年后进行统一销毁,而邓师傅的股金凭证是60年前签发,现存账目根本查阅不到,“查阅不到就有可能已经领取过,所以无法兑换”。
对于邓师傅提出分红的说法,蔡战伟则表示,信用社建设初期一直亏损,根本无利可分,近几年才有所好转,而且在1965年、1983年、1996年、2007年信用联社就分别对原有股金证进行收回,重新扩股,如果按邓师傅的要求进行分红,会危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1953年的入股凭证到底如何处理,蔡战伟说,当时1万元,在币制改革后相当于现在的一元,按照购买力,升值100倍,信用联社愿用400元收回两张股金证,但邓师傅没有同意,他认为应该兑换更多的钱。
按规定从盈余之日起“保息分红”
记者联系到新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上级部门洛阳市农信办,财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称,之前信用社属于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互帮互助性质,此后经过多次改制,发展为现在的农村信用联社,工商局注册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1994年前的股金持有人属于社员,不能称之为股东,所以邓先生并不是农村信用联社的股东。”
对于两张1953年的股金证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时间太久,人民币币率也多次变换,统计起来很困难。而且,改制后信用社多次公告对原有股金证按人民币更新后比例清算,对于没有清算的,只能按照规定从信用社盈余之日起“保息分红。”“也就是说按照当初与现在币率换算后,按照定期一年银行存款利率进行分红。”工作人员说,“如果实在无法协商,可走法律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