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福州交巡警部门获悉,“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是1988年的规定,早在2004年被废止,公安部123号令只涉及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车辆如何礼让并无说明。 微博上将所谓的“避让新规”总结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如果不按避让法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避让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有可能被交警开出罚单;如果造成交通拥堵者,未避让司机还将会被记分。 此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截至昨天,微博就有两万多的转发量。不少网友看后表示,“避让新规”让人看得云里雾里,甚至有网友调侃“以后十字路口遇到车,干脆僵持不开,省得被扣分”。 昨天,福州交巡警大队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网上传的“避让新规”其实并不新,2004年5月的“道交法实施条例”已做出规定,“大多数市民对礼让规则可能不了解,所以网上消息一出,才觉得新鲜”。 随后,记者在《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查到完整版的“避让法则”。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如图)。 对于名目繁杂的“避让法则”,福州交巡警大队解释说,行车途中主要是遵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直行车辆优先”和“右转车避让左转车”这三个原则,和支路、干路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