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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600橘子

快讯:山大路与解放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爱车 : 森林人

发表于 2014-1-14 11: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V.冰激凌。 发表于 2014-1-14 10:38
前几天 在花园路与历山路那里也有一起。。110和 120 也都去了。。最近这都是怎么了

年底了 ,人心浮躁啊。行人红灯抢行很普遍,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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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 : 沃尔沃XC60

发表于 2014-1-14 11: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车拐弯时候经常不减速。不论谁对谁错,希望人能够平安是重要的。
补充一下基本知识:
“无过错责任”下机动车责任并不“免除”
  根据相关交通法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
  《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不过,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一方得先证明自己无过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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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 : 森林人

发表于 2014-1-14 11: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蕾蓓 发表于 2014-1-14 10:43
橘子哥说的是哦

不过,现在的行人、电瓶也太不像话了,交规对他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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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 : 森林人

发表于 2014-1-14 1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小小鱼 发表于 2014-1-14 11:06
公交车拐弯时候经常不减速。不论谁对谁错,希望人能够平安是重要的。
补充一下基本知识:
“无过错 ...

这个没有异议啊。俺说的主要责任认定,其实就是看行人有没有违章。如果有,那公交车的责任就小一些了,相应的赔偿费用也会减少一些,但并不能说明公交车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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