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何为“未成年人”?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说到未成年人有两处:1、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2、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这里的未成年子女(人)?
一、法律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和大多数人理解的满十八周岁即为成年人的概念一致。
2、《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即: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但为了其健康成长,不得安排其从事特定劳动。
3、《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除特定行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其他一切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小结及问题
1、小结
通过上述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1)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的子女。2)《劳动法》又将未成年人分为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和童工(未满十六周岁),前者给予特别保护,后者基本禁止。所以,未成年子女也可能具有合法的劳动者身份。
2、问题
若有未成年工发生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由谁来扣除?根据“国发〔2018〕4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那么,可以由取得所得的未成年工自行扣除吗?理论上,应可以!因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必须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选择自行扣除也可以。也许有人说未成年工挣得工资有限,扣除与否不影响多少税款。但君不见:有些“天才少年”,辍学在家为企业做动漫设计、游戏代练等服务,挣得薪水可能比父母的收入高很多哦。让这些未成年工做个税扣除,降低税负的同时,也可帮助其从小建立良好的纳税意识。
三、建议
国发〔2018〕41号文的起草者,也许没考虑到上述极端情况。但是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建议:综合考虑税法规定的初衷及相关实际情况,尽可能作出不违法又合乎理性的决定。即:让未成年工有选择自行扣除或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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