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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3岁的市民陈某,喝酒之后开车在小区门口撞了别人停在此处的一辆车。此后他驾车逃跑,又撞了另外一辆车。两拨交警闻讯赶来,他居然辱骂、推搡交警,在警车内拳打交警。日前,他被法院判刑。
陈某,男,1966年生于烟台龙口市,汉族,大学文化,某公司员工。
今年4月28日午后2点多,陈某喝酒之后,开着轿车来到济南市中区经十一路81号八一银座门前时,意外撞到了被人停放在此的车辆。车主发现之后与之理论,不料陈某不仅没有歉意,反而追打车主。
之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而对方车主则报警。陈某开车往南,一直开到了二七新村中街。酒精作用下,他驾驶车辆的技能大大下降,结果在这里,他的车再次撞上了一辆停放的车辆。
此时,市中交警大队2名交警已经赶到这里,当陈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交警截停。不过,在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陈某并不配合,推搡交警。
民警请求增援后,附近巡逻的3名交警火速赶到了现场。面对5名交警,陈某拒不配合执法,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辱骂、推搡。被“请”到警车上之后,他居然在警车内挥拳击打了3名交警。陈某被当场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被刑事拘留。
经权威司法鉴定部门抽血鉴定,陈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具有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赔偿损失、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利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处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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