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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工作情况,赵树森“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被通报。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赵树森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于次日起租住张某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某住宅(10楼)。房内有前租客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遗留的4个空啤酒瓶。赵树森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2019年7月17日17时许,将1个空啤酒瓶从南侧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业主李某和刘某数米处;7月18日凌晨2时许,将2个啤酒瓶从房内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1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7月18日16时、17时许,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南侧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13号楼南侧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树森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树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赵树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树森服判不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必须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引领,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要推动有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打好基础;要高度重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威慑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该案的处理对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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