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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交警指挥罚款50元,闯红灯、逆行罚款20元。从下月开始,济南交警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查处的违法将采取“五选一”的惩治措施,违法者可以自由选择抄写法条、观看教育视频、志愿执勤、朋友圈集赞、处罚,五项任选其一。那么,如果选择处罚,各项违法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又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对此,济南交警支队智慧办副主任凌美煌给出了权威解答。
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 73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的规定 ,罚款20元;
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 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 57 条第 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 、第 89 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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