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文无关)
济南市民王女士因怕风沙迷眼,在小区内倒退着往家走,却不小心掉入小区路边敞着口的窨井中,造成了腰椎骨折。
原来,事发当时,小区物业正在维修下水管道,打开了路边的窨井盖,却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王女士以此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却辩称,如果王女士倒退行走是对潜在危险采取了放任态度,即使前方设置了安全标识,王女士也无法注意到,损害结果仍会发生……双方各执一词,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物业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施工人对于施工引发的危险防范有法定注意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在维修小区下水道时打开井盖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虽然视频显示王女士是在小区内倒着走时掉入的下水道,但若物业公司在打开井盖后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王女士之损伤是可以避免的。本案王女士事发时倒着走是为了避风,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小区业主为了健身也会选择在小区内倒退行走,也就是说,倒退行走不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物业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18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王女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济南中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明霞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是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该种情况下,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施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过事发现场的录像视频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维修下水道时,打开了多个井盖,井盖放置与下水道的一侧,物业公司并未在打开井盖的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王女士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女士并非是在正常行走时受伤,其在小区倒行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道路的一侧施工。王女士如正常行走,足以能清晰的看到维修人员正在对下水道进行维修,也能看到放置在地面上的井盖,足以能避免摔伤事故的发生。王女士辩称其倒行是因大风的原因,但该事由不能免除其合理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王女士对伤害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王女士与物业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
综上,济南中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