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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 月 27 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 3 个部门规章。记者获悉,驾驶人记分管理办法修订后,在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同时增加了减免记分规定。 据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部分交通违法记分明年4月1日起有调整
记者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看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63 号)已正式对外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共 7 章 37 条,包括记分分值、记分执行、满分处理、记分减免、法律责任等内容。新的部门规章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 12 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同时,增加了减免记分规定,促进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修订后的交通违法记分行为共 50 项,其中 7 项记 12 分,7 项记 9 分,11 项记 6 分,15 项记 3 分,10 项记 1 分。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在一次性记满 12 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这一条。同时,以往交通肇事只要逃逸就一次性记满 12 分。而修订后,“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改为记 6 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由一次性记满 12 分调整为记 9 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一次性记满 12 分调整为记 3 分。
此外,记分分值调整还包括“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由记 2 分调整为记 3 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即车辆压线、闯禁区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记 3 分调整为记 1 分等等。
7 项交通违法行为调整为一次性记 9 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实施的交通违法记分行为中,除了一次性记满 12 分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最高只有 6 分。而此次新修改的部门规章,将 7 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改为 9 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上违停,一次记 9 分。具体修订如下:
1、驾驶 7 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学法扣减”6 分
此次修改坚持教育引领,增加减免记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 12 分,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 6 分。具体如下:
1、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 1 分;
2、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 2 分;
3、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 1 分。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需要提醒的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2、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3、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4、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5、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
新规修订后,严格满分教育制度。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 12 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 12 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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